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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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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工商公告[2008]3号 本局于2007年12月18日在《深圳特区报》、《深圳商报》、《深圳晚报》和《晶报》发布了《关于2006年度吊销逾期未年检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公告》(深工商公告[2007]9号),下列企业在公告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、申辩,也未要求举行听证。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》第七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(十)项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》第十九条的规定,本局决定依法吊销下列企业的营业执照,现予以公告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,即视为送达。 公告送达后,当事人如对本局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,可在六十日内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,也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应当依法进行清算。 特此公告。 附:查看 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
二○○八年四月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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